关于开展2010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现将公司2010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该政策面向符合条件的全部毕业生,不局限于贷款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员工除外):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上述条件中所指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5、基层单位包含两类:第一类为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业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以上行业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员工本人向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表一)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附件二)。
2、学院初步审查员工资料并出具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员工资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等)于6月15日前报送至员工资助中心(办公楼118房间)。
三、政策解读:
1、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2、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3、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4、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学校毕业生,国家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联系人: 陈菡 联系电话:88364385、88364254
员工工作部 2010.5.18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