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1286太阳集团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综合优势,探索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员工的社会竞争力,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学院本科专业中试行“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
(一)培养模式
双学位是本科生在修读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及管理办法均参照公司本科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设置要求
公司提出设置双学位专业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开设双学位专业。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必须具有该学科的本科专业,且有两届以上毕业生;必须具备雄厚的学科实力、有较好的社会需求、良好的教学条件和充足的团队队伍;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定双学位教学计划、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员工管理等相关规定。
tyc1286太阳集团双学位专业主要面向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实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二、申请与选拔
(一)申请程序
1.学校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学院的接收能力,向员工公布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计划和接收要求。
2.员工凭所在学院出具的成绩单、审查意见(需经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员工证和《tyc1286太阳集团双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各主办学院报名。
1.修读双学位的员工应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员工,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0%。
2.员工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三)审核选拔
主办学院负责修读双学位员工的审核录取工作。根据录取需要,主办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招生要求;参考员工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经主办学院审查择优录取后,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并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1.双学位课程按照本科生培养方案设置,各专业具体学分要求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2.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学位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除主修专业学分以外,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的理论课程学分不低于60学分;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5-12学分。
1.双学位单独编班(不少于25人)组织教学,每学年安排20-30学分,采取暑期学校集中授课和正常学期周末、节假日授课的教学方式。经主办学院批准,员工也可随辅修专业班或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2.员工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一年级学期末暑期学校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延期修读,最长可延至标准学制后两年。
3.员工应在暑期学校开学前的5月份第三、四个周末到主办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名、注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并选修课程。
(二)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或结束后办理。员工一经主办学院批准,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三)员工被录取后,主办学院按照学校要求,负责为员工建立学籍档案,员工的教学管理完全纳入综合教务系统,由主办学院负责维护。
(四)双学位课程考试纳入教务处统一管理,学院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员工修读双学位资格:
1.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五、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一)双学位员工的学位资格审查由主办学院负责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由tyc1286太阳集团学位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双学位员工必须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后方可授予双学位,颁发两个学士学位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70者。
3.考试作弊,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四)双学位员工在修读年限内,未达到双学位毕业要求,但所修学分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颁发《tyc1286太阳集团辅修专业证书》。
六、收费方式
(一)双学位员工按照所选修课程学分缴纳学费,收费标准
参照鲁价费发[2005]84号和鲁价费发[2006]84号文件执行。重修、重考课程按学校有关重修、重考缴费规定执行。
(二)双学位员工按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一次性向学校交纳修课费。
(三)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员工凭收费凭证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员工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的,视为放弃资格。
七、附则
(一)未尽事宜,参照tyc1286太阳集团同级本科员工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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