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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工作的通知

2013年07月05日 <a href="space/?userid=9" target="_blank" class="username">zhangqing</a> 点击:[]

 

 

 

全校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的精神,学校决定开展全面兑现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集团成立教职工住房补偿挂账兑现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开展教职工住房补偿挂账兑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徐显明

   副组长:张永兵  曹升元

成 员:井海明  杜言敏 方 辉  刘洪渭

       李振奎  李 红  

(二)工作小组

组 长:张永兵  

   副组长:井海明 方 辉  刘洪渭 李振奎

   成 员:武传刚 刘丕平  关 勇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部房改办公室。

二、兑现补偿挂账人员条件及兑现办法

(一)兑现补偿挂账人员的条件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公司事业编制教职工(不包括威海分校、齐鲁医院、第二医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兑现:

   1.已参加学校房改购房,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挂账的人员;

2.校内、校外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的人员,或已参加校外房改购房未使用本人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人员;

   3.有两套住房,经省直房改办统一审批,购房后校内住房仍有挂账的人员。

1998年1月1日以后去世职工有补偿挂账的,予以兑现。

(二)下列情况不予兑现

1.在外单位配偶方参加房改并已计算过补偿款的人员;

   2.校内外有两套住房未经省直房改办审批操作结算的人员;

   3.1997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人员;

   4.调离、开除公职、返乡人员;

   5.配偶方参加房改情况不明的人员;

   6.在外单位已参加房改并将住房按换购价返售给产权单位的人员;

   7.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兑现补偿挂账相关材料的人员;

   8.校内现仍未完成购房审批结算手续的人员;

   (三)兑现补偿挂账的办法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规定,对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工龄、职称折算出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职工购买房改住房时,用住房资金补偿冲抵购房款,仍有住房资金余额的给予兑现补偿挂账。

1.参加首次房改未调整住房的教职工:

(1)夫妻双方分别按“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x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x工龄x职务级别系数x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公式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的教职工,其补偿额合并后冲抵原购房款有挂账的,予以兑现。

(2)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x该职工工龄x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公式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的教职工,重新按第一条第一款的公式计算职工本人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其补偿额冲抵原购房款有挂账的,予以兑现。

2.参加首次房改后调整住房的教职工:

(1)夫妻双方分别按“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x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x工龄x职务级别系数x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公式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的教职工,补偿挂账款加原购房款冲抵新选房款后仍有剩余款的,予以兑现。

(2)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工龄折扣额(11.67元/年)x该职工工龄x国家规定应享受的住房面积”公式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的教职工,重新按第一条第一款的公式计算职工本人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和补偿挂账,有补偿挂账的其补偿挂账加原购房款冲抵新选房款后仍有剩余款的,予以兑现。

3.未参加首次房改又调整住房的教职工:

 按“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x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x工龄x职务级别系数x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公式计算公司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冲抵新选房款后仍有剩余款的,予以兑现。

   4.未参加房改(无房、住不可售住房)且未调整住房的教职工:

按“现行工龄折扣额(6.49元/年)x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x工龄x职务级别系数x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的公式计算公司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予以兑现。

   三、工作程序

  (一)学校印发《tyc1286太阳集团关于开展全面兑现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工作的通知》,启动补偿挂账兑现工作。

(二)学校下发《关于未参加房改购房职工申请兑现补偿挂账报名的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至今未参加房改购房的教职工和参加校外房改购房但未使用过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教职工,填写《tyc1286太阳集团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账兑现情况调查表》、《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可从学校办公信息网下载),审核配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公章,收缴单身职工提交的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及去世教职工的相关证明,汇总后于2013年7月5日前提交至学校房改办公室。

(三)房改办汇总、审核兑现补偿挂账人员参加房改的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

(四)房改办计算未参改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汇总应兑现人员相关材料,制作联网盘,填写相关表格,经公示后上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审批。

(五)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将应兑现职工补偿挂账款项拨付到学校财务部。符合兑现条件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领取补偿挂账款。正在进行换购售房操作尚未完成售房手续的人员暂缓兑现,待售房手续完成后统一组织兑现。

四、任务分工

(一)人事部相关工作:

1.提供公司事业编制兑现补偿挂账职工的名单(注明单位、去世人员、去世时间)。

  2.审定未参加房改教职工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所需的工作时间、职务职称等相关信息。

(二)房改办相关工作:

1.确定补偿挂账兑现工作程序。

   2.制定相关审核细则。

   3.对符合兑现条件的教职工房改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确定补偿挂账兑现职工名单。

   4.填制各类相关表格。

   5.计算符合条件教职工的补偿挂账款。

6.汇总上报省直房改、省财政厅审批。

(三)纪委办公室负责补偿挂账兑现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四)财务部负责补偿挂账款的发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补偿挂账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

补偿挂账兑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各部门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补偿挂账兑现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本单位工作能够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不漏人员。

(二)做好补偿挂账兑现政策咨询工作

集团在房改办设立补偿挂账兑现工作咨询办公室(文史楼330室,咨询电话88369228),负责此次兑现工作的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

(三)严格纪律,明确责任

严格执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鲁纪发[1998] 5号)的相关规定,对在补偿挂账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严肃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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